全国黄金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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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委会章程

第三届全国黄金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黄金产业技术标准化发展,加强黄金行业标准化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全国黄金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黄金标委会)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黄金原料、黄金产品、黄金综合利用、黄金生产技术等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黄金产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归口工作。

第三条 黄金标委会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等国家有关部门领导,秘书处设在长春黄金研究院有限公司,业务主管部门为国家标准委。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黄金产业发展需要,分析黄金产业标准化需求,研究提出黄金产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发展规划,向国家标准委和行业标准主管部门提出符合黄金产业发展的标准化工作方针、政策和措施建议。

第五条 负责研究组织制定黄金产业标准化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体系,提出黄金产业技术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

第六条 负责组织黄金产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工作;对所组织起草和审查的标准技术内容和质量负责。

第七条 负责黄金产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复审工作,提出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

第八条 负责组织开展黄金产业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外文版的翻译工作。

第九条 负责组织参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对外通报、咨询和国外技术法规的跟踪及评议工作。

第十条 负责组织对黄金产业技术标准起草人员和标准化技术管理人员的培训,开展黄金产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宣贯和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负责组织对黄金产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研究分析,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承担黄金产业的国际标准化工作;组织开展黄金领域国内外标准一致性比对分析,跟踪、研究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化的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

第十三条 建立和管理黄金产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等相关工作档案。

第十四条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工作会议。及时向国家标准委及黄金行业标准主管部门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承担国家标准委和行业标准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黄金标委会委员不少于25人,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5名。黄金标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不超过5名。黄金标委会的组成方案由国家标准委审查批准,每届委员任期五年。

第十七条 秘书处是黄金标委会的常设机构,负责与国家标准委的工作联系,负责黄金标委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设在长春黄金研究院有限公司,受中国黄金协会的领导,其工作纳入长春黄金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工作计划。长春黄金研究院有限公司应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 黄金标委会委员由来自黄金行业的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教育科研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测及认证机构、社会团体等可以作为公共利益方代表。

第十九条 黄金标委会委员的聘任与职责:

(一)委员由单位推荐,代表单位加入黄金标委会。黄金标委会委员一般应由黄金产业技术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协调本单位标准化工作,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对应的职务的在职人员担任;

(二)委员的组成方案由国家标准委、黄金标委会及其主管单位中国黄金协会通过网上公示的形式进行征集,征集到的委员由黄金标委会进行资格审查后,由中国黄金协会在组织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后上报国家标准委审查批准;

主任委员负责黄金标委会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指导秘书处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确保黄金标委会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委员有获得黄金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的权力;委员有权对主任委员及黄金标委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或向国家标准委、中国黄金协会反映情况;

(四)委员应履行投票表决义务,委员因故不能出席黄金标委会有关会议及参加表决,可委托他人代为行使表决权,并提交书面委托书;

(五)委员有责任推动和协调所在单位积极承担和参与黄金产业技术标准化工作,委员应积极参加国家标准委及黄金标委会组织的培训、宣贯活动,并积极推进已颁布黄金产业技术标准的实施;

(六)委员应当以科学客观、实事求是的态度分析和处理问题,并能够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认真完成技术标准审查工作及黄金标委会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黄金标委会提出调整和解聘的建议,报国家标准委批准后予以解聘。

(一)未履行国家标准委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职责,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投票表决的;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黄金标委会活动;

(二)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

(三)委员所在单位连续两年未缴纳黄金标委会经费的;

(四)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一条 以下事项应当由秘书处形成提案,提交全体委员审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一)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二)工作计划;

(三)黄金专业领域标准体系表;

(四)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

(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送审稿;

(六)技术委员会委员调整建议;

(七)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一)、(四)、(五)、(六)、(七)事项审议时,应当提交全体委员表决,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3/4。参加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的1/4,方为通过。表决结果应当形成决议,由秘书处存档。

第二十二条 黄金标委会可聘任黄金行业内知名专家、学者为顾问(不超过5人),无表决权。黄金标委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家为黄金产业技术标准立项、审查等标准化具体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黄金标委会可设观察员。观察员可以获得黄金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列席黄金标委会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无表决权。观察员的基本条件是能够参加黄金技术标准化工作,能够对标准化工作和标准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工作程序

二十四条 黄金标委会根据国家标准化政策要求和黄金产业发展需要,组织提出黄金标准制定、修订标准计划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黄金标委会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计划下达标准制修订计划,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督促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或工作组进行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二十六条 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或工作组在调查研究和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通过黄金标委会网站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为一个月。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或工作组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送秘书处。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专家初审后,提交黄金标委会进行审查。

第二十八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或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附件,送秘书处。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或工作组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二十九条 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发布。

第三十条 黄金标委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黄金标委会的文件由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签发。秘书处的发文由秘书长签发。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二条 黄金标委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三条 黄金标委会的活动经费来源

(一)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

(二)秘书处承担单位提供的经费;

(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和观察员交纳的费用;

(四)开展黄金产业技术标准化咨询服务等工作的收入;

(五)有关方面对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六)其它合法经费来源。

第三十四条 黄金标委会经费支出

(一)组织编写、审查标准草案所需费用;

(二)召开会议、组织并参加培训所需费用;

(三)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所需费用;

(四)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所需费用;

(五)与职责相关的其它工作所需费用。

第三十五条 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收取。

经费中每项开支应由秘书处提出,秘书长签字,重大开支由主任委员(或其授权人)审批后方可支出。

第三十六条 制定、修订标准所需要经费,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主要由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标准补助费。自筹计划制定、修订标准项目的费用,通常由提出单位予以解决。

第三十七条 秘书处应指派专人对黄金标委会的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算、决算由黄金标委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国家标准委。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黄金标委会的代号为SAC/TC 379,英文名称为National Technical Committee 379 on Gold of  Standardiz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章程上报国家标准委,自批准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