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委综合函〔2017〕22号
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根据《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正式启用“技术委员会电子投票功能”的通知》(标委办综合〔2016〕159号)的要求,“技术委员会电子投票功能”(以下简称电子投票功能)经过半年多的实施过渡期,将于2017年7月1日全面实施。现就相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自2017年7月1日起,各技术委员会必须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制修订系统)的“计划上报阶段”和“审查阶段”发起电子投票。
技术委员会委员可通过“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平台”或通过“中国标准信息服务网”微信公众号参与投票。
投票结果经系统有效性校验机制判定符合要求后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二、业务要求说明
(一)电子投票系统有效性校验机制
根据《全国专业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国标委办[2009]3号),制定校验规则如下:“计划上报阶段(10.01)”、“审查阶段(40.20)”两个环节的电子投票结果需要满足全体委员总数的3/4以上同意视为通过,即电子投票结果中的赞成票数÷全体委员数量≥0.75。
(二)审查阶段提交文件变化
“审查阶段”采用函审方式审查时,仅需上传函审结论汇总表,无需附每个委员签字的函审单。会议审查相关文件要求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电子投票新增功能说明
(一)增加投票期限延期设置功能
秘书处如需要延长投票期限可在管理界面调整投票截止日期。
(二)增加投票结果公开配置功能
秘书处可配制投票结果“全程公开”、“全程不公开”两种选项,配置选项决定参与委员是否能看到项目总体投票统计结果。
(三)统一投票管理权限
将投票管理权限统一授权给秘书处,管理权限包括:投票发起、配置、管理、结果查看。秘书长、副秘书长原有的投票管理权限取消。
(四)支持自定义发送投票通知短信
秘书处发起投票时可按批量自定义发送通知短信,以免委员接收短信数量太多。
四、现有业务处置方法
(一)6月30日前已从“计划上报阶段”、“审查阶段”提到交到后序环节的项目,无需再补上一阶段的电子投票。
(二)6月30日前未进行电子投票的项目,如在后续环节被退回到投票前阶段,再次提交时则需按要求发起电子投票。已投票项目可根据需求决定是否重新投票。
五、技术支持
联系人:满晨
电 话:010-65001011转180
QQ 群:255768022
国家标准委综合业务管理部
2017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