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部所辖领域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的管理,规范标准的制修订程序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报批、批准发布、出版、复审、修改等标准制定的主要程序及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行业及编号代码是:化工(HG)、石化(SH)、黑色冶金(YB)、有色金属(YS)、黄金(YS)、建材(JC)、稀土(XB)、机械(JB)、汽车(QC)、船舶(CB)、航空(HB)、轻工(QB)、纺织(FZ)、包装(BB)、航天(QJ)、兵工民品(WJ)、核工业(EJ)、电子(SJ)、通信(YD)等19个大行业和信息化的行业标准。
第四条 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遵循“面向市场、服务产业、自主制定、适时推出、及时修订、不断完善”的原则,标准制定应与技术创新、试验验证、产业推进、应用推广相结合,统筹推进。
第五条 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科技司负责统一归口管理,负责行业标准计划编制、标准批准发布以及综合协调与监督指导工作。相关司局等单位分别负责所管领域标准的项目计划建议,标准起草、审查、报批、出版、复审、修改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行业标准制定工作应充分发挥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标准化机构和标准化技术组织的作用。
第二章 标准立项
第七条 行业标准立项,由相关司局等单位根据所管领域的工作实际,提出行业标准制定立项建议。
第八条 行业标准的范围、标准性质等按现行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标准立项建议内容包括:
(一)申报项目的总体情况说明(包括项目编制的基本情况、编制原则和重点等);
(二)标准项目汇总表;
(三)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
第十条 科技司收到标准立项建议后,负责归类、汇总,并公开征求意见,并统筹协调和审查后,下达标准计划。
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需要调整,应填写《标准项目调整申请表》,按标准立项程序办理。
第三章 标准起草和审查
第十一条 标准草案应按照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及相关要求编写。
第十二条 起草标准草案时,应编写标准编制说明,其内容一般包括: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主要工作过程、主要参加单位和工作组成员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解决的主要问题。修订标准时应列出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和水平对比;
(三)主要试验(或验证)情况分析;
(四)标准中如果涉及专利,应有明确的知识产权说明;
(五)产业化情况、推广应用论证和预期达到的经济效果等情况;
(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国内外关键指标对比分析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相关数据对比情况;
(七)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八)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九)标准性质的建议说明;
(十)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度办法、实施日期等);
(十一)废止现行相关标准的建议;
(十二)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标准草案完成后,应将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公开征求业内各方面意见,对反馈的意见应做认真分析研究,列出《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
第十四条 标准送审稿审查形式,分为会议审查和函审。强制性标准必须采用会议审查。
会议审查应写出会议纪要,内容包括本办法第十二条(二)至(十一)项内容的审查结论。函审时应写出《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见表5),并附《标准送审稿函审单》。
第十五条 标准送审稿审查通过后,应对审查意见进行整理,提出标准报批稿和编制说明及相关附件。
第四章 标准报批
第十六条 行业标准报批时,按本办法第十二条(二)至(十一)项的内容,以及是否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产业发展水平等对标准报批稿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将有关材料送科技司。报送材料包括:
(二)标准申报单;
(三)报批标准项目汇总表;
(四)标准报批稿(包括电子版);
(五)标准编制说明(详细内容见第十二条);
(六)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七)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及《标准送审稿函审单》;
(八)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和译文;
(九)强制性标准应填写强制性标准通报表;
第十七条 科技司对报送的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审查,并办理标准审批手续。主要审查内容包括:
(一)标准报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标准制定工作程序是否有效;
(二)有关问题的处理是否恰当;
(三)强制性标准是否符合制定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四)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五)标准中专利情况是否清晰等。
第五章 标准批准和发布
第十八条 科技司行文将标准报批材料报部领导审批,并以部公告形式发布。 第十九条 行业标准批准发布后,相关司局等单位按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备案。
第六章 标准出版
第二十条 行业标准由相关出版机构出版。
第二十一条 行业标准出版后,相关出版机构应及时将标准文本送部机关相关司局各两份。
第七章 标准复审
第二十二条 标准实施后,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应适时提出复审建议。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三条 复审形式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标准复审的程序和要求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标准复审结果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三种情况。对复审的每一项标准均应填写《标准复审意见表》。
第二十五条 行业标准复审后,相关司局等单位提出复审报告(内容包括:复审简况,复审程序,处理意见,复审结论等),填写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标准项目汇总表,并将标准复审材料送科技司。报送材料包括:
(二)标准复审报告;
(三)标准复审项目汇总表;
(四)标准复审意见表。
第二十六条 科技司对报送的标准复审材料进行汇总、协调、审核,并将复审结果在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二十七条 科技司将标准复审结果报部领导审批,并以部公告形式公布。
第八章 标准修改
第二十八条 当标准的技术内容不够完善,在对标准的技术内容作少量修改或补充后,仍能符合当前科学技术水平、适应市场和行业发展的需要,可对标准内容进行修改。
第二十九条 行业标准的修改内容,应填写《标准修改通知单》,整理审查纪要(内容包括:修改原因和依据,审查结论等),按标准报批程序办理。报送材料包括:
(一)报送函;
(二)审查纪要;
(三)标准修改通知单。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相关司局可根据需要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